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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竞赛单票最高奖金_足彩中奖规则和奖金

大家好,今天的文章将带大家深入了解足球竞赛单票最高奖金,同时也会介绍足彩中奖规则和奖金的内容,快来阅读吧!

本文目录

  1. “新生杯”7人制足球赛策划书
  2.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3. 2017年法国足球金球奖什么时候公布

足球,作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运动之一,吸引了无数球迷的目光。而在这场激情四溢的比赛中,单票最高奖金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将从单票最高奖金的背景、意义、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呈现一场足球竞赛单票最高奖金的盛宴。

一、单票最高奖金的背景

1. 足球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足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各大足球俱乐部为了吸引更多球迷,纷纷提高赛事的观赏性和吸引力。单票最高奖金作为一种营销手段,逐渐成为各大俱乐部争夺球迷的重要手段。

2. 足球赛事商业化程度提高

随着足球赛事的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赛事主办方和俱乐部越来越注重经济效益。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既能够提高赛事的关注度,又能为俱乐部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二、单票最高奖金的意义

1. 提高赛事关注度

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使得球迷对于赛事的关注度大大提高。一方面,球迷为了争夺奖金,会积极购买门票;另一方面,赛事主办方和俱乐部也会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赛事的影响力。

2. 促进俱乐部发展

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有助于俱乐部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通过提高赛事观赏性,吸引更多球迷关注,俱乐部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3. 推动足球产业繁荣

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有助于推动足球产业的繁荣。一方面,赛事主办方和俱乐部可以借助奖金吸引更多赞助商;另一方面,足球产业的发展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繁荣。

三、单票最高奖金的影响

1. 球迷积极性提高

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使得球迷在观赛过程中更加积极。一方面,球迷为了争夺奖金,会认真观看比赛;另一方面,球迷也会积极参与到赛事互动中,提高赛事氛围。

2. 赛事质量受到影响

部分俱乐部为了追求单票最高奖金,可能会降低赛事质量。例如,通过降低门票价格、提高奖金数额等方式吸引球迷,导致赛事质量下降。

3. 引发道德争议

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可能会引发道德争议。部分球迷为了争夺奖金,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作弊、暴力等,损害足球运动的形象。

足球竞赛单票最高奖金,既是一把双刃剑,也是一场激情与利益的碰撞。在享受赛事带来的快乐的我们也要关注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平衡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与足球赛事质量、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足球竞赛单票最高奖金的设立,既有其积极意义,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今后的足球产业发展中,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努力实现赛事质量、经济效益和道德伦理的和谐统一。

“新生杯”7人制足球赛策划书

七人足球赛策划书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我们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工作目标和挑战,为此需要好好地进行策划,写一份策划书了。你知道写策划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七人足球赛策划书,欢迎大家分享。 七人足球赛策划书1 一、目的意义 为增进我院同学们的友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气息,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为同学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我系决定举办第一届“足协杯”七人足球赛。 二、具体规程 1、活动时间:待定 2、比赛地点:学院足球场 3、主办单位:数控系团委 4、参加对象:数控系09届全体学生 5、报名人数:7-12人/队 (加五个替补) 6、宣传方式 1、在校本系的宣传栏宣传或贴海报 2、召开团支书会议或在系例会进行宣传 7、报名方式: 1、用报名表报名:到团委办公室领取表格,填好后交回团委办公室 2、报名时间:待定、 三、前期准备及注意事项 1、团委办工室负责场地申请、桌子申请、组织裁判、足球等用具 2、物力资源:足球2个、秒表5个、桌子三张、裁判哨4个、篮球记分牌2个及裁判所需的饮用水、止血帖消毒水等 3、比赛规程: 1)每班限报一队。 2)球队须有球队名并统一队服,球服上须有固定的号码。 3)比赛规则以团委公布的七人足球赛规则为准。 4)每场比赛时间为下午5点整比赛准时开始。(除星期五、六、日) 5)各队伍应严格按照组委会发布的赛程进行比赛,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须提前一天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更改。 6)比赛开始后(时间以当场裁判掌握为准),一方仍无法进行比赛则判该方弃权(由裁判、团委会签字生效),其该场比赛以0 : 3记负(队员少于7人 不得比赛)。 7)因天气等意外因素影响而无法比赛,团委会会以事先指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未得到通知则按规定时间比赛,迟到方以弃权论处。 8)比赛结束后,裁判及双方领队须在比赛记录上签字,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常如对比赛有异议,领队需 当场向比赛团委会提出,并由团委会做出最后决定。 9)任何人都应完全服从裁判,对裁判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其相关球队将受到纪律处分。 10)比赛中的技术问题、队员资格纠纷由团委会和各队领队协商解决。 12)在比赛过程中,所有球队人员(包括场上队员、替补队员、领队以及本队啦啦队)必须绝对服从临场裁判员的判罚和尊重对方球队人员。 如有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或对对方球队人员行为恶劣的情况,将受到纪律处分。 4、比赛分为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取淘汰制,如60分钟双方打成平局,则采用互发点球的办法决出胜负。 第二阶段分循环,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同循环比赛中的胜负关系,进胜球数,进球总数的顺序决定名次。 四、比赛规则 1、各参赛队需提前十分钟到场检录,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弃权论。 2、球场左右边界为标准场地的中场线和底线,边线球用脚发球。 3、有角球和点球,犯规有任意球,可直接射门。 4、比赛中无越位犯规,可铲球(但严禁背后、恶意铲球)。 5、运动员须穿软底球鞋参赛,禁止穿钉鞋及佩戴护腿板等可能危及安全的用具。 6、比赛设有红牌、黄牌警告,采用国际足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7、比赛中仅有队长可与裁判交涉,其他队员不得私自与裁判有任何交流。 8、每场比赛各队可替换三名队员,一定得到裁判许可,替换下场队员不能再次被替换上场。 9、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10、每队全场各一次叫停3分钟(由队长执行),叫停时间需停表。 11、全场比赛平局,加时10分钟,金球决胜,比赛结束;加时结束如再次平局则以点球决出胜负。 五、工作人员安排及职责: 1、每场比赛场上主裁判一名,巡边两名,场下裁判一名负责记录、换人等,严格尊重裁判的判罚。 2、每一比赛场地至少有一负责人及两名秩序维持人员。 3、负责人全面负责比赛,使比赛得以顺利完成。 4、秩序维持人员负责维持比赛场地秩序,防止观众进入场地及发生意外事件。 六、奖项设置: 奖励冠亚季军,最佳射手奖(金靴奖和银靴奖,参照进球数评选);最佳球员奖,具体奖品待定。 七、免责声明: 1、凡交至报名表的各院系参赛队须保证本队各队员身体健康,适宜进行比赛、 2、由于足球比赛激烈而富有危险性,本次比赛拥有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属我系在校学生,均为成年人,故应能够意识到比赛的危险性,所以如发生任何意外,我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3、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在学院迎来新生之际,为增进我院同学们之间的友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气息,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满足足球爱好者对足球的欲望和激情,为爱好足球的同学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我协会决定举办第一届“足协杯”七人制足球赛。 二、具体规程 主办单位:社团联足球协会 承办单位:社团联裁判协会 活动时间:10月26日起 参加对象:全院学生(包括教职工) 比赛地点:学院足球场 报名方式:1、班级:08高职汽检3班处 2、寝室:6号楼424 联系电话台院短号668730 吉利短号631622 报名时间:10月20日—10月25日 报名人数:至少7人 报名注意事项: 1、先向班级体育委员报名,再由体育委员报到主办方 2、报名球队交10元报名费 3、球队须选出一个队长,参赛服装尽量统一 4、球队自行带水,如有需要带些受伤用品 5、教职工自行组队(组队后直接报到主办方) 比赛规程: 1、确定报名队伍后,于10月26日晚上进行小组抽签并分组 2、比赛采用小组积分制,小组第一或第二名出线(视报名队数而定),进入下一轮的淘汰赛 3、比赛规则以社团联足球协会制定的校园七人制足球赛规则为准 三、宣传方式 1、在院本部拉贴海报宣传 2、广播站宣传 四、奖励设置(视参赛队伍多少而定) 第一名:奖杯加奖状,还有足球第二名:奖状加足球最佳射手奖:奖状加球鞋一双 校园七人制足球赛比赛规则 1.报了名的球队须听从主办方的安排 2.比赛中出现意外事故或受伤情况由各队自行负责 3.每队准备宽松的服装,有统一的球衣更好,赛前自行协商 4.各队必须按比赛时间到达比赛场地(比赛时间主办方会提前通知) 5.各队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侮辱裁判和打架情况,违者该队取消参赛资格 6.比赛分为上下半场,每半场20分钟,中场休息5分钟 7.每场比赛可换人3次,同场比赛被换下场队员不能再上场 8.比赛设角球、点球,累积两张黄牌被发出场,不设越位 9.比赛分为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分循环,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同循环比赛中的胜负关系,进胜球数,进球总数的顺序决定名次,小组前2名出现。 第二阶段采取淘汰制,如40分钟双方打成平局,加赛10分钟,或还未分出胜负的,则采用互发点球的办法决出胜负。 七人制足球赛策划书3 一、比赛主题:腾空盘龙,纵横脚下 二、宣传时间:xx年3月13日 三、报名时间:xx年3月14日至3月20日 四、比赛日期:xx年3月26日 五、比赛地点:学院足球场 六、主办单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体育教研室 七、策划协办单位:校学生会体育部、足球社 八、仲裁委员:李杰、宣恩平、汤淼 九、参加办法: (一)以各专业为单位组队,每个专业只能出一支队伍。本次比赛只设有男子组,只能准许同专业合组一支队比赛(合组队伍必须是同一个专业,没有年级所限;双学历只限一支队伍参加);每队人数:10人——15人。每队必须提供2名边裁。 (二)每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队参加比赛,并以该队所报名单为准,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该队比赛成绩,比分按对方3:0胜。运动员资格由赛事组委会审核。 十、竞赛规则: (一)比赛采取七人制足球赛,采用国家体育局审定的最新足球比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晋级淘汰赛,比赛在法定时间内战成平局,采用点球决胜。若某队迟到15分钟以上按自动弃权处理,本场裁判有权判该队本场比赛0:3落败。 (三)比赛采用七人制,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比赛时间分上、下半场,每半场3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四)比赛每场可换5人: 1、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2、替补队员更换场上队员时,应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3、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4、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5、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6、换下场后不得再次上场,所有运动员只能穿布面软胶底鞋参加比赛。(不得穿硬胶底鞋) (五)每队须有自己专业的队服,号码固定不能重号,无号者不得上场。 (六)参赛队员在比赛前应当出示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七)在比赛中运动员凡有谩骂、身体攻击裁判的,即罚下场。 (八)在比赛中发生打架或对裁判、对方球员恐吓的球员或领队,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并交由学院处理。 (九)球员个别打架,立即被出示红牌。 (十)双方球员打群架,比赛立即结束,本场比赛无成绩,各记零分。 (十一)如果各对当场裁判判罚有异议,由各队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由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结果以书面告之各位领队。但裁判判罚结果不得更改。 (十二)如果遇到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比赛需要延期进行的,由主办方确定比赛日期后再另行通知。 十、关于比赛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规则: (一)若某队在比赛中罢踢,则取消该队参赛资格,该队与其他队的比赛成绩一律无效。 (二)报名后不得无故弃权,若某队故意使比赛不能按时进行,经裁判裁决后,则按弃权处理,判对方3:0胜。 (三)若发现某队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其他违纪现象,经裁判裁决后,取消其比赛资格,该队成绩一律无效。 (四)各队在赛前15分钟到达赛场,向裁判报到并提交饭卡或学生证,若迟到15分钟,则该队作弃权论处(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五)在比赛中运动员凡有谩骂、身体攻击裁判的,即罚下场。 (六)在比赛中发生打架或对裁判、对方球员恐吓的球员或领队,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并交由学院处理。球员个别打架,立即被出示红牌。双方球员打群架,比赛立即结束,本场比赛无成绩,各记零分。 十一、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裁判员认为,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在双方进行争抢或对方队员控制球时实施铲抢将被视为严重犯规,可根据犯规严重情况给予其黄牌警告,或红牌罚下; (一)企图踢对方球员; (二)绊摔对方球员; (三)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球员; (四)从背后冲撞对方球员,除对方正在阻挡外; (五)有打对方队员的意图; (六)向对方吐唾沫(直接红牌罚下); (七)拉扯对方球员,推对方球员; (八)用手触球(例如:手或臀部触球),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除外: 1、若以上犯规在乙方禁区内,则判罚点球; 2、罚球时应将球放在犯规地点,对方球员至少离球8米,球被触动后比赛方可继续; 3、若守门员用手接回传球,则判罚在守门员接球地点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 十二、互踢球点球决胜的规定(淘汰制点球决胜办法): (一)由比赛结束时场上的各7名队员全部轮流踢。在踢满5次前,有一方已明显超过另一方踢满5次时的进球数,比赛结束,进球多的队胜。 (二)踢完第一轮尚未决出胜负的,继续由场上队员轮流踢,在踢球次数相同的情况下,谁进球多谁胜,直到决出胜者。 十三、仲裁委员会: 比赛设仲裁委员会,对整个赛事进行监督和处理,对违纪事件作出处理前,违纪队员不得上场。各参赛球队有对比赛有什么建议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经商议后认为可行的可以执行。 十四、奖励办法: 奖励前三名,并向队伍每位队员颁发荣誉证书,以及向球队颁发奖杯。 最佳射手一名(如有相同者,采取十二码筛选出最终的一名最佳射手)。具体方案待定。 十五、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本次比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七人足球赛策划书2 活动意义: 为了更好的配合协会举办的七人足球赛,让同学们更好的了解赛事的具体情况,同时也为了回报大家对足协的支持,特举办“足球之夜”活动,让大家通过一个轻松愉快的途径,回味精彩的比赛,同时提高对足球的.认识,共同体验足球带给我们的乐趣,表明足球协会“快乐足球”的宗旨。 活动时间: 初定20xx-年5月7日 星期五晚上7:30~9:30(决赛前的一个星期) 活动地点: 第一会议室 活动对象: 足协全体成员、足协会员、七人足球赛队员、级队队员、裁判队员、竞猜活动参与者以及有兴趣参与的同学 主办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足球协会 负责人: 施正国 郭梦丹 活动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 1、材料准备 1)准备相关材料,照片,制作成视频形式展示,准备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所有参赛队伍全家福和比赛过程相关照片,二是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照片。照相、摄影及其收集、分类由宣传部完成,再把材料转交给会员部副部长郭梦丹制作成视频。 2)球队及比赛资料,参赛球队的基本资料,例如属于哪个团队、什么专业等,由会员部部长施正国负责。 4)晚会当天所需饮料及小食品采购,由会员部陈林威、梁焕霞负责 5)准备与足球赛相关的题目及制作PPT,由会员部干事陈林威负责。 6)整个活动流程PPT及视频整合,由会员部部长施正国完成。 7)晚会奖品,由会员部干事陈林威负责。 8)晚会当晚准备2个足球,由会员部部长施正国负责。 2、邀请人员 1)邀请协会全体成员出席晚会,请秘书部完成。 2)邀请本协会的会员出席晚会,由会员部完成。 3)邀请竞猜活动中参与者出席晚会,由会员部完成。 4)邀请比赛队伍,出席晚会,请组调部完成。 5)邀请级队队员出席晚会,请组调部负责。 3、申请、签到: 1)提前申请活动场地“第一会议室”,请秘书部完成。 2)提前制作、打印好签到表两张,由会员部干事梁焕霞完成;签到工作由梁焕霞完成。 4、宣传、会场布置等: 1)在足球之夜开始的几天前贴出海报及传宣单,由会员部配合宣传部完成。 2)由宣传部、外联部及会员部联合布置、装饰会议室。 3)当晚照相由宣传部负责,需提前借得相机。 4)主持人,由会员部干事张贴与陈林威担任,主持人事先要写好主持人稿,包括开场白,还要熟悉晚会流程,游戏项目等。 5)多媒体操作,由会员部副部郭梦丹负责。 (二)、活动过程 1、晚会介绍:主持人开场白,简单介绍七人足球赛的赛事情况,表明足球之夜的意义。(5分钟) 2、赛事回顾:播放视频,回顾足球场上的精彩赛事。 (10分钟) 3、互动游戏:击鼓传球。(20分钟) 规则:音乐响起,开始传球,音乐停止,球在谁手中,谁就要完成一个规定的任务,完成任务者均可获得奖品。 任务有: A、拿着足球摆5个pose B、邀请2人共同完成两种情景表演,自己演球员,两外两人演队员。 情景一:自己本以为可以进球但球偏了;情景二:自己的球射进门啦 C、邀请三人,分成两组比赛,分别合作用尽量多的方式夹住足球 D、说出足球的3个创意用途。 4、有奖问答: 主持人提问题(与七人足球赛及协会历史有关的选择题),现场观众抢答,答对获得相应奖品。(15分钟) 5、轻松游戏:“号码猜球星” 规则:观众根据屏幕上给出的号码,选出一个号码,说出世界足坛上现在或曾经穿过这个球衣号码的球星,游戏以说出的球星名字的数量多为取胜条件,一次由两名观众进行游戏。(20分钟) 6、有奖问答: 主持人提问题(与世界杯及足球有关的选择题),现场观众抢答,答对获得相应奖品。(15分钟) 7、竞猜电影名。 规则:每次两名选手只听电影台词,5分钟之内谁猜对的电影名多谁就赢。若两者猜中的电影名数目相同,谁最先猜对谁就赢。(20分钟) 8、活动尾声:全体合影留念。(5分钟) (三)、活动结束 1、后勤工作:活动结束后,应清理好会场,按时归还相关器材及场地。 2、总结工作:部长要做好此次活动的总结工作,分析活动的好与不足的地方,为下次举办提供经验。 活动经费预测: 1、打印、宣传费用,约30 元。 2、晚会将送出奖品,价值约200 元。 3、晚会所需饮料及零食,约 100 元。 七人足球赛策划书3 一、目的意义 为增进我院同学们的友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气息,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为同学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我系决定举办第一届“足协杯”七人足球赛。 二、具体规程 1、活动时间:待定 2、比赛地点:学院足球场 3、主办单位:数控系团委 4、参加对象:数控系09届全体学生 5、报名人数:7-12人/队 (加五个替补) 6、宣传方式 1、在校本系的宣传栏宣传或贴海报 2、召开团支书会议或在系例会进行宣传 7、报名方式: 1、用报名表报名:到团委办公室领取表格,填好后交回团委办公室 2、报名时间:待定、 三、前期准备及注意事项 1、团委办工室负责场地申请、桌子申请、组织裁判、足球等用具 2、物力资源:足球2个、秒表5个、桌子三张、裁判哨4个、篮球记分牌2个及裁判所需的饮用水、止血帖消毒水等 3、比赛规程: 1)每班限报一队 2)球队须有球队名并统一队服,球服上须有固定的号码 3)比赛规则以团委公布的七人足球赛规则为准 4)每场比赛时间为下午5点整比赛准时开始。(除星期五、六、日) 5)各队伍应严格按照组委会发布的赛程进行比赛,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须提前一天向组委会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更改。 6)比赛开始后(时间以当场裁判掌握为准),一方仍无法进行比赛则判该方弃权(由裁判、团委会 签字生效),其该场比赛以0 : 3记负(队员少于7人 不得比赛)。 7)因天气等意外因素影响而无法比赛,团委会会以事先指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未得到通知则按规定 时间比赛,迟到方以弃权论处。 8)比赛结束后,裁判及双方领队须在比赛记录上签字,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常如对比赛有异议,领 队需 当场向比赛团委会提出,并由团委会做出最后决定 9)任何人都应完全服从裁判,对裁判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其相关球队将受到纪律处分 10)比赛中的技术问题、队员资格纠纷由团委会和各队领队协商解决。 12)在比赛过程中,所有球队人员(包括场上队员、替补队员、领队以及本队啦啦队)必须绝对服从临 场裁判员的判罚和尊重对方球队人员。 如有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或对对方球队人员行为恶劣的情况,将受到纪律处分。 4、比赛分为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取淘汰制,如60分钟双方打成平局,则采用互发点球的办法决出胜负。 第二阶段分循环,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 上积分相等, 按同循环比赛中的胜负关系,进胜球数,进球总数的顺序决定名次。 四、比赛规则 1、各参赛队需提前十分钟到场检录,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弃权论 2、球场左右边界为标准场地的中场线和底线,边线球用脚发球 3、有角球和点球,犯规有任意球,可直接射门 4、比赛中无越位犯规,可铲球(但严禁背后、恶意铲球) 5、运动员须穿软底球鞋参赛,禁止穿钉鞋及佩戴护腿板等可能危及安全的用具 6、比赛设有红牌、黄牌警告,采用国际足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7、比赛中仅有队长可与裁判交涉,其他队员不得私自与裁判有任何交流 8、每场比赛各队可替换三名队员,一定得到裁判许可,替换下场队员不能再次被替换上场 9、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 从中线处进场 10、每队全场各一次叫停3分钟(由队长执行),叫停时间需停表 11、全场比赛平局,加时10分钟,金球决胜,比赛结束;加时结束如再次平局则以点球决出胜负 五、工作人员安排及职责: 1、每场比赛场上主裁判一名,巡边两名,场下裁判一名负责记录、换人等,严格尊重裁判的判罚 2、每一比赛场地至少有一负责人及两名秩序维持人员 3、负责人全面负责比赛,使比赛得以顺利完成 4、秩序维持人员负责维持比赛场地秩序,防止观众进入场地及发生意外事件 六、奖项设置: 奖励冠亚季军,最佳射手奖(金靴奖和银靴奖,参照进球数评选);最佳球员奖 具体奖品待定 七、免责声明: 1、凡交至报名表的各院系参赛队须保证本队各队员身体健康,适宜进行比赛 2、由于足球比赛激烈而富有危险性,本次比赛拥有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属我系在校学生,均为成年人, 故应能够意识到比赛的危险性,所以如发生任何意外,我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3、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2017年法国足球金球奖什么时候公布

2017年法国足球金球奖已于北京时间2017年12月7日晚公布,效力于皇马的葡萄牙巨星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击败梅西、内马尔、布冯等巨星,夺得个人职业生涯第5座金球奖。

2017年度金球奖30位候选球员名单如下:

内马尔(巴黎圣日耳曼,巴西)、莫德里奇(皇家马德里,克罗地亚)、迪巴拉(尤文图斯,阿根廷)、马塞洛(皇家马德里,巴西)、坎特(切尔西,法国)、苏亚雷斯(巴塞罗那,乌拉圭)、拉莫斯(皇家马德里,西班牙)、奥布拉克(马德里竞技,斯洛文尼亚)、库蒂尼奥(利物浦,巴西)、默滕斯(那不勒斯,比利时);

德布劳内(曼城,比利时)、莱万多夫斯基(拜仁慕尼黑,波兰)、德赫亚(曼联,西班牙)、凯恩(托特纳姆热刺,英格兰)、哲科(罗马,波黑)、格列兹曼(马德里竞技,法国)、克罗斯(皇家马德里,德国)、布冯(尤文图斯,意大利)、马内(利物浦,塞内加尔)、法尔考(摩纳哥,哥伦比亚);

梅西(巴塞罗那,阿根廷)、奥巴梅扬(多特蒙德,加蓬)、卡瓦尼(巴黎圣日耳曼,乌拉圭)、胡梅尔斯(拜仁慕尼黑,德国)、本泽马(皇家马德里,法国)、C罗(皇家马德里,葡萄牙、阿扎尔(切尔西,比利时)、博努奇(AC米兰,意大利)、伊斯科(皇家马德里,西班牙)、姆巴佩(巴黎圣日耳曼,法国)。

扩展资料:

截止到2018年金球奖获奖次数(2次以上)排名如下:

1、C罗5次(2008、2013、2014、2016、2017);

2、梅西5次(2009、2010、2011、2012、2015);

3、克鲁伊夫3次(1971、1973、1974);

4、普拉蒂尼3次(1983、1984、1985);

5、马尔科·范·巴斯滕3次(1988、1989、1992);

6、阿尔弗雷多·迪·斯蒂法诺2次(1957、1959);

7、弗朗茨·贝肯鲍尔2次(1972、1976);

8、凯文·基冈2次(1978、1979);

9、卡尔-海茵茨·鲁梅尼格2次(1980、1981);

10、罗纳尔多2次(1997、2002)。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7欧洲金球奖颁奖典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C罗、梅西领衔2017年度金球奖30人候选榜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球奖 (《法国足球》授予足球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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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2 23:45:33